口腔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知识(二)

作者:  时间:2018-09-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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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办法

(讨论稿)

   则

 

医学教育是培养和提高从事医疗卫生保健的专门人才。规范的培养过程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关键。国际和国内高等教育界近年的发展趋势表明加强质量保证工作是政府和行业抓好教育质量的关键。在世界卫生组织支持下,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执行委员会2001年6月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为了推动中国医学教育事业与国际同步发展,在教育部、卫生部领导下成立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制订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在与《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基本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规范医学院校办学过程的要求和毕业生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为了保证《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在我国的有效推行,确保我国医学教育质量,使我国医学教育达到国际公认的可比较的质量标准,有必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医科教育进行评估、认证工作。认证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要对象。

认证以《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依据,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具体的课程计划、核心课程以及教学方法方面,支持多样性和鼓励教育的创新。每所医学院校都应优化课程计划,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达到《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规定的毕业生培养要求。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1998年发布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第11条“质量评估”中强调“应该建立独立的国家机构和确定国际公认的可比较的质量标准”。

 

 证  原  则

 

认证是一项在院校自我评价基础上的由同行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的过程,目的是保证医学院校的教育质量达到《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通过认证,促进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认证工作基本原则:

1.认证过程要保证操作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2.要注意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模式的多样性;

3.要重点考察教育目标的实现情况、教育过程的学术标准及专业设置对社会需求的适应;

4.“认证委员会”在依据客观证据和广泛信息做出认证结论时,要确保认证标准和程序的确定性;

5.“认证委员会”定期地评估、审核认证的标准和程序。

 

 证  标  准

 

依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进行认证。该《标准》从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两个方面对我国本科医学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具体认证过程中,还需参考《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操作指南(试行)》和《中国本科医学教育认证评估方案(试行)》。

 

 证  机  构

 

在教育部、卫生部领导下,设立“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委员会章程另文制定),负责认证工作。

1.认证委员会的设立:

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秘书长:1名

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认证委员会的任务:

1)适应国内外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制订和完善《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2)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定期地对医学教育进行认证,做出认证结论;

3)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证结果,并据此对医学院校提出建议;

4)建立和不断更新评估专家库,组建派遣认证专家小组;

5)加强与国际医学教育组织交流。

   3.认证委员会工作方式:根据认证专家组结论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投票得出认证结论。

 

 

 证  程  序

 

医学教育认证由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会组织认证专家组对被认证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认证程序如下:

1.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需要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提交认证申请,委员会将进行认证的时间提前6个月通知有关院校;

2.有关院校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准备好认证所需材料,在专家组现场考察前1个月向委员会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3.委员会组织的认证专家组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操作指南(试行)》和《中国本科医学教育认证评估方案(试行)》,开展考察认证工作;

4.依据评估情况,认证专家组提出综合性、鉴定性认证结论意见,向委员会呈交认证报告;

5.委员会审核并做出认证结论,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认证结果。

 

 证  结  果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根据认证专家组对被认证院校提出的认证结论意见,做出认证结论,结论可分以下几种:

1.完全认可: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认证期限一般为5年或与学制年限一致;

2.有条件认可:教育质量和/或办学水平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根据存在的实际问题由认证机构确定认证期限,一般短于5年,被认证医学院校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报告,再予以新的评估认证。

3.不予认可:教育质量和/或办学水平不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认证过程的管理

 

医学院校认证由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对认证院校进行评估考察,并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管理。

1.认证专家组专家受委员会委派,从专家库中选调,专家组组长由委员会指定。认证专家应来自不同的职位,应有医学院校基础、临床学科以及有经验的医学教育管理人员,且比例适当。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建立认证专家的回避制度。认证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要遵守保密原则。

2.认证专家组具体实施对医学院校的认证性考察。认证考察实施过程严格执行由委员会制定的认证工作守则,认证工作日程安排由专家组征求院校意见后讨论确定。现场考察认证工作应不影响院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3.专家组进校认证期间食宿等安排及评审劳务费等其他工作支出由认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

4.认证意见中的事实部分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要认真向被认证院校及主管部门通报并交换意见,但不报告认证结论;如院校及主管部门对于专家组提出的关于事实部分的意见有分歧可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提出申诉。

5.认证过程中产生的存档材料(含原始材料)由“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保留存档。

6.认证考察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提出正式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的建议,委员会按程序做出认证结论,经向教育部、卫生部报告,最后向社会公布认证结果。

 

 证  经  费

 

教育部、卫生部给予“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专项经费,支持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开支。认证考察院校工作经费由各被认证院校承担,交由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支付。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积极筹措用于认证研究、认证过程评价的经费,接受社会捐助、资助经费。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我国高等医学教育质量,使我国医学教育与国际接轨,推动中国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有必要建立中国医学教育保证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教育部、卫生部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由教育部高教司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

第三条  认证委员会是从事高等医学教育认证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高等医学教育评估认证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方针,负责制订和修订《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并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根据国际医学教育形势和我国医学教育实际,提出我国医学院校认证工作的年度计划建议。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定期地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对医学院校进行考察评估、认证。认证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要对象。

第七条  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向社会大众公布当年评估、认证结果,并据此对有关医学院校的专业建设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负责《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和评估、认证的解释、宣讲及贯彻工作,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建立并不断更新评估、认证专家库;

第十条  承担医学教育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和引用工作。

第十一条  受教育部、卫生部委托,办理与医学教育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认证委员会由从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教学人员和医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组成。认证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认证委员会由从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教学和医学教育管理与研究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经验,热心医学教育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卫生部推荐,经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由认证委员会提出建议,教育部科技司、卫生部教育司审核聘任。认证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者,本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认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五条  认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                  。

该单位必须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条件。

秘书处在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          制发。

第十六条  认证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内外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制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2、审查本委员会上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3、提出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的调整建议。

4、修改本委员会章程。

5、修订《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6、不断完善医科教育认证工作程序。

7、制订医学院校认证工作的年度计划。

根据工作情况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讨论对医学院校认证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职责是:

1、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主持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提出本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的建议。

3、组织召开认证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认证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认证由医学院校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向教育部建议,根据工作安排和医学院校实际情况由教育部最终确定评估、认证时间。

第十九条  由本委员会组成评估组负责对医学院校进行评估,在评估、认证前一年通知医学院,有关院校在接到通知的3-4个月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操作指南是为评估专家制定的,不能发给学校。可以搞个学校自评指南)进行自评,填报医学教育基本状态数据,向“中国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及评估组成员提交自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估组由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教育管理与研究专家组成,一般为9—12人。组长、副组长及秘书各1人,由本委员会任命。评估组进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根据学校提供的自评报告和医学教育基本状态数据,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据此进行评估、认证。

第二十一条  考察结束后,评估组根据评估情况写出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明确肯定学校的成绩,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鼓励学校的办学特色。报告草稿应提供被评医学院校,请学院就报告中事实的准确性和建议、结论提出意见。在考察学校提出意见后,评估组要完成正式报告,提出综合性、鉴定性评估意见,提出认证结论的建议,呈报认证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认证委员会通过相应委员会发布认证结论。

第二十三条 认证结论:

1.完全认证: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通过认证。认证期限一般为5年或与学制年限一致;

2.有条件认证:办学质量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不完全符合评估标准,根据存在的实际问题,认证委员会确定认证期限(少于5年),必须整改。认证到期后被认证学校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报告,评估组实地考核后,提出最终认证结果。

3.不予认证: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办学质量不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的要求。

认证结果的应用:认证结果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学校,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四条  认证根据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认证过程中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多样性和鼓励教育的创新。

第二十五条  认证是基于院校自评和同行对教育质量评估的独立过程,目的是保证任何一所医学院校的教育质量都要达到标准。认证过程富于建设性,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应收集、分析和考虑多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相应机制确保评估、认证标准与程序的确定性,并在公开和客观的条件下完成评估、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认证委员会定期性地审核评估、认证的标准与程序。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认证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  认证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教育部、卫生部提供的活动经费。

2、 被认证医学院校交纳的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1、 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 评估被认证医学院校的活动经费。

3、 有条件可向委员提供修订标准、评估医学院校提供补助。

4、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第三十二条  修订标准、评估医学院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认证委员会章程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科医学教育认证评估方案指标体系

 

 

本科医学教育认证评估方案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权重

评估标准

1.宗旨及目标

1.1宗旨及目标

 

1.2宗旨及目标的确定

 

1.3学术自治

 

 

1.4教育结果

l 办学宗旨和目标

 

l 利益方参与

l 师生周知

 

l 课程计划

l 教育资源

 

l 培养目标

l 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

l 知识目标

l 技能目标

办学宗旨和目标明确,与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和学校的实际条件符合

 

有保证各利益方的参与和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及办法

有保证使全校师生对办学宗旨及目标都能够知道的可靠方式

 

能证明有权制订课程计划和实施方案

能证明有权引进人才和分配教育资源

 

培养目标的表述清晰、准确,符合学校实际,符合医学教育规律和趋势

学生的考试成绩、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和毕业生就业状况能够证明其毕业生已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考核及调查方法科学、客观

同上

同上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权重

评估标准

2.教育计划

2.1课程计划

2.2教学方法

2.3科学方法

2.4课程计划管理

2.5与后续教育的关系

l 课程计划规范性

 

l 课程设置与基本要求

l 课程改革

 

 

l 教授方法

l 学习方法

 

 

l 科研方法

l 批判性思维

l 循证医学原理

 

l 管理机构及职能

l 教师、学生及其它利益方的参与

 

l 为进入后续教育阶段所做的准备

能够证明课程计划是依据卫生服务需要、医学科学进步、医学模式转变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能够体现加强基础、培养能力、注重素质、发展个性、为培养目标服务的原则

课程设置与基本要求明确,对教师和学生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有探索综合课程模式的实际措施,成效明显;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比例适当;有加强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和医学伦理学等方面课程体现

能够实行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为目的教授方法

能积极推行小组讨论式学习,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精神、交流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为目的

有计划地安排课内外科研活动,落实场所、经费和导师

有旨在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实践活动,学生满意

循证医学原理教学列入教学计划,学时及教师有保证

有负责课程计划制定、审议和实施的专门组织机构,职能明确,有反馈机制

有保证教师、学生及其它利益方的参与课程计划管理的办法和机制

制定与实施本科课程计划过程中,能为医学毕业生进入毕业后教育及继续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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