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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腔医学本科教育标准
(讨论稿)
口腔医学教育是培养从事口腔医疗卫生保健的专门人才的教育,规范的培养过程是培养合格口腔医学人才的重要保证,加强质量监管是保证教育质量的关键。因此,为保证国内口腔医学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国内院校口腔医学教育标准,参考中国医学教育标准,结合国际医学教育标准和国内医学教育认证标准,特制定中国口腔医学本科教育标准。
口腔医学本科教育是整个口腔医学教育体系中的第一阶段,其根本任务是为口腔卫生保健机构培养人才,培养具有初步口腔临床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和良好职业素质的初级口腔医生;为学生毕业后继续深造和在各类口腔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执业奠定必要的基础,为其将来胜任口腔临床工作的专业能力,具备继续口腔医学教育、继续职业发展和持续医疗实践的自觉再提高能力。本标准以五年制口腔医学本科教育为主要适用对象,只对我国本科口腔医学教育的基本方面提出最低要求。长学制教育可以适当参考此标准适当提高要求。本标准既通用于全国各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也承认不同地区和各个学校(系、专业)之间的差异,尊重各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不提出具体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以利于各校的个性发展,为办学特色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
本标准尽量反映我国口腔医学教育面对的国际趋势、国内环境和社会期待方面的要求,是各个院校制定本身教育计划和规范教学管理的必要基础,是本科口腔医学院校(系或专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参照标准,有望对口腔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起重要作用。本标准也将用于我国口腔医学教育的评价与认证,并希望通过广泛研讨不断修改,通过评估与认证实践不断得以检验和完善。
一、 口腔医学本科教育办学标准
1 宗旨及目标
1.1 宗旨及目标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明确办学宗旨和目标,包括院校定位、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办学宗旨和目标的确定必须通过各利益方的认真讨论,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校(系、专业)师生周知。
1.2 学术自治与学科融合
独立的或综合大学中的口腔医学院必须根据各自的规划要求,依据法律所赋
予的权力,自主制定课程计划及其实施方案,自主决定人员的任用和自主分配的学术支持,同时努力加强与大学各综合学科和医学学科之间的沟通、融合。
1.3 教育结果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根据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定合适的教育目标,进而成为符合要求的口腔医生。
2 教育计划
2.1 课程计划
2.1.1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依据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医学和口腔医学科学进步和口腔医学教育模式的转变,制定符合本院校(系、专业)实际的课程计划。
2.1.2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制定的课程计划必须明确课程设置及基本要求。
2.1.3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应积极开展课程体系改革,根据社会需求和口腔医学的发展变化合理设置课程教学内容,课程计划必须体现加强基础、强化能力、注重素质和发展个性的原则,课程设置内容应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部分,两者之间的比例可由学校或口腔医学院(系、专业)根据实际合理设定。
2.2 教学方法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积极开展以学生为学习主体,提倡自主学习、创造性思维、积极参与实践和师生互动等教学方法的改革,注重科学思维、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注释】
● 教学方法包括教与学的方法,可广泛应用引导式、问题式、交互式、讨论式等模式。
2.3 科学素质培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整个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及循证医学原理的教育,使学生学会批判性思维,了解一定的研究方法。
2.4 课程设置
2.4.1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一定学时的思想道德课程。
2.4.2 自然科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自然科学课程,为口腔医学生学习医学科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打下基础。
2.4.3 生物医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适量的生物医学课程,为其学习临床专业课、口腔医学专业课程打下坚实基础,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社会对口腔医疗服务的需求。
● 生物医学课程,通常包括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物化学、生理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病原生物学、医学遗传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等,还包括体现这些生物医学内容的其他整合课程。
2.4.4 行为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医学伦理学课程
2.4.4.1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适当安排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和医学伦理学课程,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日益变化的人口、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对口腔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4.4.2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适当安排人文素质教育课程。
【注释】
● 行为、社会科学课程,通常包括心理学、社会医学、医学社会学、卫生经济学、卫生法学、卫生事业管理、医学伦理学等。
● 人文素质教育课程通常包括艺术类、文学类、科技论文写作、医学史、口腔医学史和医德修养、医患沟通技巧等。
2.4.5 预防医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预防医学课程,培养学生
的大预防战略和大公共卫生意识,使其掌握群体保健的基本知识技能,为更好地
掌握口腔预防医学知识奠定基础,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适应口腔预防医学
开展的需要,适应社会对口腔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注释】
● 预防医学课程涵盖流行病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卫生毒理学、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儿少卫生学、妇幼保健学、卫生统计学以及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内容等。
2.4.6 临床医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一定学时的临床医学课程
及临床实践教学或临床实践教学见习,提倡适当早期接触临床,确保学生充分接触病人,获得一定的一般临床知识技能,为将来口腔临床技能学习和口腔相关全身临床医学诊治技能的掌握奠定基础。
【注释】
● 临床医学课程,通常包括诊断学、影像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神经病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皮肤性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麻醉学、急诊医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中医学等。
● 临床能力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与鉴别诊断、制定和执行诊疗计划、临床操作、临床思维和急诊处理等。
2.4.7 口腔医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基本的口腔课程理论和一定比例的口腔临床实践教学,提倡在充分完成口腔临床前期训练基础上早期接触口腔临床,确保学生充分了解临床和接触病人,获得足够的口腔临床知识技能训练时间,使口腔医学生尽快掌握扎实的口腔医学基本理论和口腔临床一般操作技能,具备初步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确定能力。
【注释】
l 口腔基础医学课程包括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学生理学、口腔生物学、口腔材料学、口腔药物学、口腔生物学、口腔设备学、口腔专业外语等。
l 口腔临床医学包括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牙体牙髓病学、牙周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正畸学、儿童口腔病学、预防口腔医学、口腔颌面影像诊断学等。
l 口腔临床技能主要包括口腔颌面部疾病病史采集、全身和局部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病历书写,口腔各科常见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诊疗方案的设计与制定(包括牙列缺损的修复设计、牙颌畸形矫治设计)、执行诊疗操作,印模采集,牙周病的洁治与刮治、牙拔除术、牙体缺损的窝洞制备技术、根管治疗术等操作,此外还有口腔临床思维和口腔颌面部疾病的急诊处理等。
2.4.8口腔医学教材
必须以全国统编口腔医学专业教材为基础教材蓝本。
2.5 课程计划管理
2.5.1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
管理,该职能机构必须在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领导下规划并实施课程计划,以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
2.5.2 课程计划管理必须尊重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2.6 与毕业后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联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教育计划必须考虑到与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和
职业发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衔接。
3.学生成绩评定
3.1 成绩评定体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学生毕业成绩全过程评定体系,必须进行考试方法的研究,推广各种先进的考试方法如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计算机模拟考试等。对学生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以便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和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临床思维能力及人际交流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等。
【注释】
● 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和终结性评定体系,形成性评定包括测验、实验操作和观察记录、实习手册、讨论与辩论、研究论文等;终结性评定体系包括课程结束考试及毕业综合考试。
3.2 考试和学习之间的关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评价活动必须确保并强化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应该进行综合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能力的提高。
【注释】
● 考试数量和性质的确定应注意发挥考试对学习的导向作用,避免负面作用。
3.3 考试结果分析与反馈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在所有考试完成后必须进行考试分析,分析结果
必须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有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与学。
【注释】
● 考试分析可以包括整体结果、考试信度和效度、试题难度和区分度,以及专业内容分析。
3.4 考试管理
管理部门必须制定有关考试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规
定相应的人员配备等。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应该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的培
训,以提高命题、考试质量。
4.学生
4.1 招生政策
4.1.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招生工作必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
生政策,制定本校招生的具体规定。
4.1.2口腔医学院校(系或专业)的招生章程必须向社会公布,包括院校
简介、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
【注释】
● 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国家招生计划调控下,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招生数应参照教学条件确定原则——招生人数应做到仿头模生均0.5台,实习椅位生均0.5台,能满足收治常见病种,完成实习大纲要求;口腔专业课教师数与在校学生数之比≥1:6,专业课教师总数不得少于30人。
4.2 新生录取
4.2.1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社会对人才
的需求,科学地确定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
4.2.2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在录取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招生政
策。
4.3 学生支持与咨询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生提供必需的支持服务。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提供咨询服务,对学生在学习、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予以指导。
【注释】
● 学生支持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就业指导,为残障学生提供合理的住宿,建立
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制度。
4.4 学生代表
4.4.1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定和评估以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事务。
4.4.2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明确主管部门指导鼓励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设备和场所。
【注释】
●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相关团体。
5.教师
5.1 聘任政策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本科以上的基础和专业教师,保证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适应教学、科研、服务的需求;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明确被聘任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与其学术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定期对教师的绩效责任进行评估检查。
【注释】
● 足够数量的教师指医学院校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符合医学教育规律,生师比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 教师队伍结构包括口腔专业教学人员与非口腔专业教学人员、全职与兼职教师以及职称、学位比例。
5.2 师资政策及师资培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师资政策并能有效执行,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平衡,认可和支持有价值的业务活动,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加与教育计划等有关决策的机制;必须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机会。
【注释】
● 服务职能包括卫生保健系统中的口腔临床服务、行政管理及领导工作。
● 对有价值的业务活动的认可应通过奖励晋升或酬金等方式来实现。
● 师资交流应包括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内、学科领域间以及校际、国际交流,特别强调医学院校内口腔医学与其他医学专业教师间的交流等。
6.教育资源
6.1.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6.1.1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创造条件,提供可供学生实习用的充足的口腔常见病患者资源;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支持,有可靠的经费筹措渠道。随着口腔医学教育的发展,经费投入也必须逐年增加,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完成。
6.1.2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对于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与权利,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注释】
●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应该有足够的自主权并以适当的方式管理和筹资,以实现院校的整体目标。院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 教育经费预算应视各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或区域的预算惯例而定。并逐年适当增长,以保证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6.2. 基础设施
6.2.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有足够的基础设施供师生教学活动使用,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及添加,确保教学计划得以完成。
6.2.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使用现代化、先进的科学仪器装备实验室,保证医学实验教育的完成。
【注释】
● 基础设施应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演播室、基础实验室和实验设备、口腔临床示教室和包括仿头模实习设备在内的口腔临床前教学设备、口腔临床技能实验室、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文体活动场所以及学生公寓等。
6.3.口腔临床教学基地
6.3.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稳定的口腔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与建设体系,确保有足够的口腔临床教学基地以满足口腔临床教学所需,口腔临床教学基地必须实施认证制度,获得省级认证。
6.3.2口腔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口腔临
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口腔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
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临床能力考试的管理。口腔临床教学基地拥有
的牙椅数必须满足口腔临床教学需要(达到招生人数的生均0.5台以上),口腔
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总数与附属医院牙椅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其
中,直属、非直属医院的牙椅数应超过总实习牙椅数的50%。
6.3.3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加强对口腔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基
础设施的建设,以保证口腔临床教学的需要。
6.3.4口腔临床教学必须保证前期实验室教学(仿头模实习、离体牙实习
等);并且学生毕业前,口腔临床实习不少于45周,接诊患者应涵盖口腔临床常见
病,完成教学大纲要求。
6.3.5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
村卫生保健院、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良好稳定的业务关系,为口腔预防医学
的教学提供稳定的基地。
【注释】
● 口腔临床教学基地按与高等院校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政府认定为医学院校附属口腔医院的批件;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医院应按协议内容承担口腔临床阶段的教学任务;教学组织机构及管理健全;医院承担教学的带教教师经过上级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负责进行资格认证和专门培训;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
6.4.图书及信息服务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学生能够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治疗管理病人及开展口腔卫生保健工作。
【注释】
● 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图书馆的建设和投入,每年图书文献资料购置经费及
其占学校当年教育事业费拨款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6.5.教育专家
6.5.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有相关教育专家参与口腔医学教育
的决策。
6.5.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
能证实在师资培养和口腔医学教育中发挥了教育专家的作用。
【注释】
● 教育专家是医学院校处理医学教育问题、过程和实践的专门人才,包括
具有口腔医院教育研究经历的教师、管理专家、教育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可由学校的某一教育单位提供。
6.6.教育交流
6.6.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应与其他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建立学分
互认机制。
6.6.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提供适当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
行地区及国家间的交流。
【注释】
● 学分互认机制可通过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之间认可课程来实现。
● 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其他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或其他卫生和卫生相关行业的教育机构等。
7.教学评价
7.1.教学评价机制
7.1.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教学评价体系,领导、教师和
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学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学质量保证运行机制,以确保课
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7.1.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教学评价必须覆盖各个教学环节,其
重点是对课程计划、教学过程及教育结果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价。
7.2教师和学生的反馈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相应机构,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
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7.3 利益方的参与
7.3.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和学
生必须参与教学评价。
7.3.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教育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用人
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并考虑他们对教育计划提出的改进意见,让
他们获知教学评价结果。
7.4 毕业生质量
7.4.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口腔
医学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教育质量反馈信息。
7.4.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将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
职业素质及就业情况等有关信息,作为调整教学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主要依
据。
8.科学研究
8.1 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8.1.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明确科学研究是学校的主要功能之
一,设立相应管理体系,制定积极的科研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8.1.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为教师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
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供创新和批判性思维、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学术环
境。
8.1.3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提倡教师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
入教学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及科学精神。
8.1.4口腔医学院校(系或专业)必须加强对口腔医学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8.2教师科研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 ,承担相应
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注释】
●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地区级以及校级科研项目和教学项目。
8.3学生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