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8-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是全院研究生的群众组织,接受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党委的领导及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团委的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代表和维护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全体研究生的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服务,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为研究生提供一个高质量的发展平台。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发挥学校各级党政部门联系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维护全院研究生的正当权益,推进校园民主与校园文化建设,树立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促进各专业各学科的纵向联系和横向交流,形成生活活泼的学术氛围和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

(四)引导和鼓励研究生走向社会、认识社会、服务于社会,在实践中了解中国的国情和民情,培养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培养适应未来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增进我国各民族研究生的交流与团结,加强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之间,及其与历届研究生的联系,加强与全国及国外其他高校、研究院、研究所研究生的交流。

第二章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会员

第四条凡在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正式注册(留校察看除外)的中国研究生,包括由本校派遣出国访问、交流或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在承认本章程的前提下,均为本会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研究生会会员的权利

研究生会会员有权对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有权参加院级研究生会开展的各种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院级研究生会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研究生会会员的义务

研究生会会员须遵守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召开周期为一年。

第九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的组织章程;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系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条口腔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院级研究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2%,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年级和班级,其中非院级研究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一条研究生代表具有以下权力:

(一)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随时向研究生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可以进行代表的增补,并进行代表的换选。

第四章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委员

第十三条研究生会委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经会议选举产生,人数5人,院级研究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研究生会委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院党委批准。研究生会主席与委员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研究生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组成研究生会核心成员,讨论、制定一个时期内的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

(二)筹备和提名下届研究生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决定和召集研究生会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增强组织能力,热心服务,作风正派,不谋求私利,坚持原则;

(二)积极参加研究生委员会的各次会议,充分行使职权;

(三)参加研究生委员会的机构工作,认真履行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了解、听取和反映研究生代表和其他研究生对学院及研究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五)按时在研究生会委员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第五章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研究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学习部、文体部、宣传部部长各一人,共计五人,组成研究生会委员会。各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招募学生骨干若干名。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 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副主席兼任权益部部长,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研究生会主要负责研究生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研究生会主席是研究生会的最高行政领导。主席负责召集研究生会会议;主席无法亲自履行职务期间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第十八条研究生会各职能机构在主席指导下独立开展日常工作,并可以自行设置分支机构和任免下属工作人员但须及时报主席或指导老师备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向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副主席负责,副主席向主席负责,主席向研究生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研究生会各职能机构间的工作协调,由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和监督。

第六章学生骨干

第二十一条学生骨干的选拔

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生骨干的退出机制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监察小组

第二十三条监察小组由研究生代表组成,设小组长1名,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察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独立于研究生会开展工作。监察小组有权弹劾任何对研究生会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察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老师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评议研究生会的工作汇报,及时反馈同学对研究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监察小组会议期间,研究生会主席应主动向监察小组通报工作情况,并接受监察小组的质询。

第八章研究生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六条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会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一)研究生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能代表广大研究生利益,反映同学意愿,能加强同学与学校各级组织、各部门间的沟通;

2、为人正派,学习成绩优良,团结同学,态度认真负责;

3、能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研究生会声誉,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

(二)研究生代表的选举

1、研究生会代表人数原则上由各年级人数构成比来确定,经民主选举产生后,经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有效;

2、上一届研究生委员会委员,新一届研究生会委员正式候选人为大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在广大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够较好地起到广大会员与学校间的联系作用。有能力代表并表达广大会员的要求;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高度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为广大会员服务;

(三)团结同学,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模范地遵纪守法,维护研究生会声誉及章程的权威性、严肃性;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会委员的选举

研究生会委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一切规则、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表决。

共青团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委员会

同济大学口腔医学院研究生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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